《哲學筆記:學尚書·禮記》

      《尚書·禮記》王制(十四)

      更新時間:2025-02-18閱讀量:565

        原文

        爵人于朝,與士共之。刑人于市,與眾棄之。是故公家不畜①刑人,大夫弗養(yǎng),士遇之涂②弗與言也。屏③之四方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亦弗故生也。

        注釋

       ?、傩螅吼B(yǎng),與“大夫弗養(yǎng)”中的“養(yǎng)”互文。

        ②涂:同“途”。

        ③屏(bǐng):摒棄。

        馬瑞光曰

        “爵人于朝,與士共之”,授予一個人爵位的時候,一定要在朝堂上,要讓百官共同參與。這既是一種儀式與重視,實際上也是一種宣示,更加有助于今后工作的開展,要明示,非暗示。

        “刑人于市,與眾棄之”,對犯罪的人用刑罰要光明正大,公布于眾,讓大眾嫌棄他。將壞人壞事公之于眾,也是一種懲罰,讓大家對壞人給予道德上的譴責,也是一種常用的手段。這樣做的好處是震懾了壞人,壞處是有些人可能趁機落井下石,給這些壞人帶來不應(yīng)有的傷害。實際上,某些壞人也有可能變好,只是需要機會與環(huán)境。

        “是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養(yǎng),士遇之涂弗與言也”,所以公家不能收留犯罪之人,士大夫也不能收容他們,士在路上遇也不跟他們說話?!捌林姆?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亦弗故生也”,把他們流放到四方,隨他們?nèi)ツ莾海唤o予任何生存的機會。看來那時犯罪的人下場悲慘,甚至都不想讓他活在世上。如此看來,禮制對犯罪之人非常嚴苛,基本上是一棍子打死,讓其無翻身的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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